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
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的除外。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
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