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
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
物权法、
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
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
执行程序中是可以提供担保的,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即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