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本
律师做如下简要答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94年,不再承认所谓的
事实婚姻; 二、
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
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说任何人没有权利强迫别人
结婚,要求对方只与自己共同生活 ; 三、财产上并非共有,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共有的,个人的合法收入是自己的,主张为自己的时候,有争议的部分应该举证 ; 四、孩子依然是双方的孩子,这个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 ; 五、不属于
离婚的范围,法院不会受理此类“离婚案件”,但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
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小孩的
抚养问题进行判决。财产的处理上和夫妻处理不同,孩子的处理原则一样的,按有利孩子的成长处理,通常年幼的主要考虑给女方,考虑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承担抚养责任等,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按20-30% 。 特别提示:以上仅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仓促做出的简要答复,仅供您处理时参考;同时法律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当有具体法律事务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方便可保留本律师电话以便今后随时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