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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
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
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
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条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
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可按共同债权、
债务处理。 第十二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
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以上这些就能回答你提出的同居关系财产
子女抚养纠纷处理问题,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