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的
同居,尤其是恋爱关系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比如双方
财产混同放在一起分不谁是谁的了,那要按一般
共有财产处理。 第二种同居是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双方具备
结婚的实质条件,那是
婚姻法承认的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下双方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都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时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便是以夫妻名义,那也不是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这种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物权法》第103条 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
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