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民诉法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30条: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
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上两处有关铁路运输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有矛盾之处?答:两处规定并无矛盾。民诉法司法解释30条是规定铁路
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这一专门人
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8条是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处规定可以合二为一,即: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