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则
犯罪地
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地是指
犯罪行为发生地。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
犯罪结果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
犯罪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
户籍所在地、居所地。2、
管辖权的变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3、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