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拖欠工资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1、以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用人单位
拖欠或
克扣工资的,包括
辞职后扣押
工资不予发放的情况,可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监察填表投诉。 如果投诉得不到满意结果,可以进一步收集相关
证据,去
申请劳动仲裁,全面主张更多权利。 一、向劳动监察投诉需要以下材料 1、投诉人
身份证 2、
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其他证明
劳动关系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听取举报、投诉人的陈述; 2、确定受理范围; 3、受理或告知受理部门、单位; 4、举报、投诉人填写《投诉书》或《举报书》; 5、审查其提供的与举报、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6、留存证据材料的
复印件; 7、与用人单位联系,进行案件的初步调查; 8、案情简单且被举报、投诉单位积极配合处理的案件,举报、投诉中心办理结案; 9、对其他符合
立案条件的,移交相关处室处理。 10、告知举报、投诉人查处结果。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