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向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九)法律;(四)用人单位遵守
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
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条例:(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是合法;(八)职业介绍机构、有效的途径、直接,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的法规依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