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收取
违约金,是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向销售方或
提供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对于“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应当被认定为营业外支出。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由于货物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违约金是由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违约
赔偿,属于公司的合理支出,公司支付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还是需要开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