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
复印件;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
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
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
证据; 6.申请人在
申请复议时,提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