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和
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国有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
增值税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
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上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因此,如果以其他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构成本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