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的
举证责任主要如下: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引起的
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
环境污染引起的
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
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