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一)探视权的执行标的难以确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为,而探视权的执行内容是法律规定 的一项权利——探视权及其行使的方式。由于这一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因而没有明确的 执行标的,造成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二)缺乏法定的适合此类特殊案件的相关
执行措施。 现有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
强制措施,比如查封、冻结或代为履行等,在执行探视权中 均不能适用。由于案件
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就不能像执行过付财 物对当事人的子女本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来执行。 (三)在执行中的协助义务界定难。 实践中,对于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负有协助义务均无异议,但对于直接抚养子 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 是否应当作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尚有争论。有争论,就难以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探 视权的强制执行。 (四)
执行程序终结难以确定。 审判实践中,探视权一般每年至少有几次,或十几次。这样在执行操作中,经常出 现上一次探视权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又直接来找执行法官要求行使这一次刚刚到期的 探视权的行使。造成执行法官对探视权执行案件程序难以终结。执行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 此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致使执行产生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