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此单位可以与快到退休年龄的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