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是没有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按照这一规定,违约金是否存在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当事人约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如何确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 8号,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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