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观点认为,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禁止性规范,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命令性规范,这两条规定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规范。
主张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已经体现了从宽处罚,可以不再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实际上在旧刑法的时代已经得到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认为:“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2日《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中对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规定中指出:“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司法实践对于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不管是有期徒刑罪犯还是无期徒刑罪犯,只要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那么就有可能获得减刑。至于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律师365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肇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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