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首先考虑由祖父母抚养,其次为兄、姐。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追问: 这两个法条我知道,但是我觉得并不能说明为何要按照祖父母到兄姐的顺序来确定抚养义务。 回答: 除父母外,孙子女与祖父母的关系属于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而兄、姐属于旁系血亲关系。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说,直系血亲关系的人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因此,在都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另外,法律的制定,概括性很强,带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往往先予规定。从法条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先予考虑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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