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各年度实际
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
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依照上述规定,
社保可以转回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