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
房屋所有权,但享有
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
债权转让是
合同法赋予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
当事人转让自己的
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至于
上海市目前关于"
期房限转"的
地方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
合同的效力。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考虑到了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重大转变,因而鼓励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判决这类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对出售方要求确认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建议您可以跟朋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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