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护理费,以及
赔偿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
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
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
精神损害的,应当在
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
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