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管理的规范这一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而防止房产流通中很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纠纷,我国实行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根据该项《条例》的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必须要去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的。但是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都没有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习惯,因此在一律将所有权登记而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失公平。
较高人民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中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
此项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未生效要件,只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时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的衡量标准,还是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其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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