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法院会认定,
夫妻感情破裂: 1、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后,未
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
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因感情不和
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
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4、一方与他人通奸、
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
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
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6、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7、法、
犯罪行为严
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