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
当事人携带相应证件去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申请。 2、
立案大厅进行审查。 3、缴纳
诉讼费。 4、
开庭审理。想要
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收集
感情破裂的
证据。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