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
财产损失事故: 1、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如车辆损坏的,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
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特殊财产损失事故: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
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
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
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交警处理后,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可申请交警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