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是登记
离婚,不满足以下的条件,是不予离婚的: 依据《
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准予
离婚登记,
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
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
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
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
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
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二、
诉讼离婚的特殊规定 1.关于现役
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于军人一方有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不适用这一特殊保护规定,虽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应当准予离婚。 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