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
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
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的
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 《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
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