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行政赔偿方式只有一种 即单独方式其中包括《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
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确定了解决行政赔偿请求的另一方式,即在双方对
行政行为的
违法性没有争议,或者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撤销、变更,但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未进行处理,或者
受害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提出
赔偿请求时,首先必须向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称为单独方式。在单独方式中,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单独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经过先行程序是必须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