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管辖难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24、25条中,规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院管辖的话,就会存在一个问题:被告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导致不确定管辖法院。网络购物不同于平常购物,在日常生活中购物一般商场的名称、地址一般都比较明确,进而消费者在维权上就可以很快捷地找到管辖法院。但是网络购物中,由于交易双方都是用的虚拟名称在网络虚拟的平台进行交易,消费者对卖方的基本信息并不完全了解,以至于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连销售商的真实名称、经营所在地都不知,更不要谈知道纠纷管辖法院在哪儿呢。
2、诉讼成本偏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由于网络购物纠纷一般都是日常的生活用品,很多消费者之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主要是因为价格低廉,如果不是造成财产和人身等性质稍微严重的损害一般很难是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商品并不含有其宣传的功能等此类问题,很多消费者就不了了之了,因为本身价格便宜,如果再去追究,不仅要花费更多的钱,还会投入更多的精力,那本身贪图便宜、方便的目的就完全没有达到了,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就不会进行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由于这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很多网络销售商就虚假宣传,通过价格低廉的优势,抓住一般消费者不会对其进行追究的心理,疯狂生产销售,大赚一笔。这对消费者群体会造成很大的损害,这是在瓦解市场的诚信体系。再有就是,本身标的额较小,如果受理繁多的普通网络购物纠纷案,会造成对司法资源不能合理配置,造成浪费。
3、消费者获取证据困难
一般消费者由于诉讼成本的问题都不会进行诉讼,即使有的消费者要进行诉讼维权,但是由于电子信息此类证据不易采集,再有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类证据规定并不是太明确。这是消费者维权的客观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才能改变。
4、适用法律不明确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购物,造成了适用法律的混乱。04年的《电子签名法》规定了一部分网络购物的规范,但是它未对如何解决网购纠纷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只是规范了一般买卖合同的规范,未对处于特殊环境的网络购物进行规范,所以对网络购物纠纷就不能进行有效地规范。现在亟需一部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出台,08年的《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集意见稿,标志着一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即将出台。
法律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多的需要是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进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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