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作品的相同即构成
侵权,通常易于认定,难点在于作品相似的判定。对此,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实质性相似”的界定标准,即只要作品使一般公众产生基本相同的感觉,就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成立侵权。具体从如下步骤判断: 1、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
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 2、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
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4、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
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
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同时损害
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