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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即可。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
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
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
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7、离休、
退休的,提供本人离、
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9、死亡、被
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
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
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身份证、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1、完全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
失业证明;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