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
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
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
调换,实质上是带有
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
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从互换是相互之间
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