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
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
机动车依法被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
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虽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醉驾行为,如果达不到
刑法处罚的标准,还可以通过
治安处罚来惩罚,可是这种治安处罚有多大的约束力,对醉驾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震慑作用?会不会导致其对醉驾不以为然,或心存侥幸,甚至重蹈覆辙?这些都是值得思考和担忧的问题。因此,笔者还是认为对醉驾的处罚应该严厉点,可以将执法关口前置,从源头保持高压态势,遏制醉驾反弹。对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该是本着严格执法和严厉惩罚的原则,即要通过严格的规范、严厉的惩罚对醉驾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不是降低
刑罚,这样才更稳妥,毕竟醉驾关系到公共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安全。 其实,此次最高法的《
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只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对醉驾量刑的一种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并非对醉驾入刑的松动 以上就是有关于无驾照醉驾摩托车多久能考驾照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