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监管行政执法实践中,在制作食品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方面常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不使用法言法语或书面语,口语太多,词不达意,重复多余。语法错误多,不符合逻辑,甚至前后矛盾;
二是标点符号或书写不规范。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或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字迹潦草难认,字间连写严重,涂改多,书写不规范,出现错别字;
三是案由书写格式不规范,案由应写为“涉嫌” 具体违法行为 案,使用简称除非在前面注明“以下简称×××”;
四是要素残缺不全,时间、地点、主体(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事件(起因、经过、结果、书证、物证及旁证)等要素收集不完整,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五是笔录的针对性不强,没有涉及事件的实质,侧重点不明确,不能起到证据或证明作用;
六是被调查人在进行核实调查内容后,未逐页签字,或未在调查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记录属实”的字样,甚至在出现错误地方根本就没有签字或按指纹,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终了处右下角没有签字并注明日期,在调查笔录完成后发现还有应当询问的内容,直接在该次调查笔录后附一个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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