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
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
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