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
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
民事行为的现象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
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
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
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