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或诽谤,已经侵犯了他人的
名誉权,是可以提起
民事诉讼的。如果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
诽谤罪。诽谤的词义解释是:以不实之词毁人。通过
捏造事实,散布对他人名誉不利的言论,给他人造成损害,但未达到诽谤罪的严重程度的,在我国,应根据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公民的
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可见,认定名誉权
侵权时,不因
侵权人为新闻媒体而要求
受害人证明侵权人具有“真实恶意”。一般来讲,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客观上有针对性地制作诽谤他人名誉的信息,主观上故意进行了散布,即可认定为侵权。受害者可以向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适用我国
刑法246条规定:“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但我国刑法仅对具有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诽谤行为予以规制,新闻媒体等单位则不能成为诽谤罪的
犯罪主体。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随着自媒体的飞速发展而略有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同一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认定符合诽谤罪中“情节严重”这一
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