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引起的 《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
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单位免予承担
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根据《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
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