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未投保交强险
判决书的形式是不固定的。有以下解释:目前,我国
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
套牌车等投保交强险的比例较低,脱保现象比较严重。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道交法等法律规定,关键的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得不到交强险的
赔偿。 根据目前交强险的赔付规则,在机动车一方
无责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要在无责的限额内赔付(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财产损害赔偿限额100元);在机动车一方有责的情形下,不再区分责任的大小(也就是说次要责任、对等责任、
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以及按比例的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有责的限额内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投保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义务人不投保交强险一方面具有
违法性,导致受害的第三人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因此应由其在
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
赔偿责任。 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投保义务人将车出借供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
侵权人不一致,由于投保义务和侵权人都存在
违法行为,共同造成受害的第三者得不到赔偿,应该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