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的
构成要件不同,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
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
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
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
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1)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
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
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
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
结婚年龄的
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
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