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
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
交通肇事罪之后,该条规定“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
危险犯,只要
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
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
过失犯罪,似乎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其实则不然。从
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
违章驾驶行为(如
闯红灯、
超速驾驶、
酒后驾车等)和致
人死伤或者重大
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只能持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中的
醉驾驾驶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行为,可见,两罪之间存有一定联系。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作以下分析:1、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
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
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
竞合犯,只能
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