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是不行的。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般都让自己投资成立的物业公司来管理,这种关系被称为“父子”关系。很多纠纷原本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但由于房屋开发和物业服务不分,最后变成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这叫“老子生病,儿子吃药”。比如,由于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者由于开发商销售时对业主的一些不实承诺不能兑现,或者由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这些开发商的责任造成的物业纠纷随着业主入住,演变成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因为在业主的眼中,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一家人。
但是,业主将气撒在物业公司的头上却是找错了对象。因为物业公司虽然由开发商投资设立,在法律上却是另一个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与开发商不同的另一个法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应当按合同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所受到的损失。而业主与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按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所以,你应当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开发商不赔偿的话,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否则要承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理”也变得“没理”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这样就能让房屋开发和物业服务彻底分家了。
关于物业方面的纠纷,可能最常见的就是围绕物业费展开的。其中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不到位的,于是就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无物业管理费。其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业主拒付物业费,同时也是可以成为抗辩理由。但要是以自己并没有入住而拒绝缴纳的话,一般就是不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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