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约金责任有哪些特征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
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
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
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约金。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
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
诉讼程序的拖延。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4、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
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增减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对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进行
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可予以适当减少。即低了要补,过高的才减。它体现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当然,违约金是否增减需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干预。二、违约金的性质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
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
民事责任中;《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首先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因为不以损害发生和数量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
举证责任;因为违约金具有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再次违约金具有
担保性质,它
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没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
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