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房预售符合什么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无预售许可证合同是否无效?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因此,黄某可以依法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