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
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