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应在
交强险范围内
赔偿。 首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
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在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内对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
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
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
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赔付,而驾驶人具有
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更应赔付。 其次,有关
强制性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可以免除保险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 第三,
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