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
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后,经依 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 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 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 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