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责任方(
当事人在事故中
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
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
交强险无责
赔偿限额内强制承
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
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你方如果不负事故责任,对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你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无责赔付限额内(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承担赔偿责任,你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责任大小,你方保险公司就要在
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你方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