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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