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二款已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参见《
刑法修正案(三)》,由此,“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被取消,代之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罪名。